張訴請法院要求代他祖父管理遺產的國產署,交付給他32筆土地的遺產明細,未來如果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張可以此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但如果地政事務所不同意,張恐須另外提起「房地返還」的民事訴訟,才能討回當年祖父遺留的土地。
張主張,他的家族世居北市士林區,父親追隨祖父到日本學醫,後來加入國軍擔任醫官,1948年被國防部派赴中國東北照顧傷兵,並從事諜報工作,大陸淪陷後,父親被打為「黑五類」,飽受折磨凌虐,1972年死於獄中。
近年兩岸情勢趨緩,張數度爭取返台定居,但我政府認定他是大陸地區人民,且無「三親等血親居住於臺灣」,拒絕讓他返台;因張的父親死在大陸,無人在台繼承土地,張的祖父位於陽明山的土地,因無人繼承,被法院指定由國產署擔任管理人。
1986年間,國家安全局在張家土地上興建房舍,目前國安局所在駐所的土地有3/5為張家的土地。張後來陳情恢復中華民國身分,返台定居後,打官司向國產署追討相關證明文件,欲辦理繼承登記,繼承土地。
國產署主張,張長期住大陸並設有戶籍,已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既然他在申請回復國籍前,已喪失國人身分,且逾期向法院聲請繼承,應視為拋棄繼承,土地所有權當然回歸國有。
一審判張華昌勝訴,國產署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審酌國防部出具的公函,證明張的父親當年確實因公被派赴大陸,張家父子自始至終都沒有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昨駁回上訴。
#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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