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在第6條規定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個資部分,除醫療、基因、性生活資料外,為免爭議,新增「病歷」一項。
該條文也包含「除外條款」,即敏感個資可以蒐集的狀況,現行規定如公務機關執法需要、當事人自行公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目的之學術研究等,另外增列獲當事人書面同意後,也可蒐集。
不過,草案特別將「犯罪前科」拉出,除前述現行可蒐集之緣由,另訂也可因「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必要者」蒐集,但蒐集、處理之辦法必須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另以法規命令訂定之。
會中也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案三讀通過後,應在3個月內儘速施行;且101年10月以前蒐集的個資,主管機關應力促所轄機構依法告知被蒐集個資的當事人。
#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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