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時,常遇到協商一方有拖延、佯裝談判等違反誠信協商行為,目前雖然可透過裁決委員會認定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後,連續行政處分,改善及引導協商等作為,但仍無法達到簽定團體協約目的。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增訂勞資任一方如經長期團體協商(逾6個月以上者)後,無法達成協議,並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本職權交付仲裁,以快速解決勞資爭議。
勞動部表示,未來地方主管機關在執行時,會充分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簽訂團體協約的可能性,綜合判斷決定是否依職權交付仲裁,以兼顧勞資自治及快速解決紛爭。
此外,立法院今天也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增訂請領就保各項給付者,得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且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030520
#立法院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