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時期,有些民眾突然失業,頓失收入,繳不出上年度綜合所得稅。財政部民國98年因應頒訂「綜合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辦法」,協助繳納綜合所得稅有困難的個人。
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天災、事變或遭重大財產損失,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3年。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經濟弱勢者」納入規範,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認定實施辦法,讓申請延期範圍對象常態化。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下,稅捐機關可提供資料給學校或研究機構教學、研究。1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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