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於去年2月27日簽署「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同屬氣象、地震災害多發地區,兩岸商簽氣象合作、地震監測合作協議,有助於建立制度化的氣象、地震工作交流機制,推進和深化相關領域交流合作,有利於提高雙方對災害的分析預警和防禦能力,保障兩岸民眾福祉及生命財產安全。

海基會指出,依照本二項協議規定生效條款,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海基會根據陸委會授權,於23日就「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之生效事宜與大陸海協會相互通知,前述二項協議於2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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