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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警局江姓員警因承辦案件認為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案件,他說趁機利用權勢,親吻少女3次,刑事部分江男遭依利用權勢猥褻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1年,緩刑4年確定,懲戒部分,他被懲戒法院判決休職10月。可上訴。
新北市新莊警分局光華派出所江姓警員,今年2月時因承辦一名未成年少女案件而與少女結識,未料江員竟利用少女懾於江員承辦案件的權勢,三度對少女親吻猥褻,被新北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依利用權勢猥褻3罪各處5月,定應執行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