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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他任職汽車公司的妻子小美(化名)與其同事小偉(化名)及上司阿忠(化名)發生不淪關係,因此對他們2人提起侵權訴訟,要他們賠償50萬及70萬元,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決小偉賠償35萬元,阿忠則需賠償1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