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虞逃、滅證及重罪三個理由續押前總統陳水扁。陳水扁則於美國訴請美國總統歐巴馬啟動在台的美國軍事法庭介入,讓他解除羈押;理由是扁在位期間常依美國在台協會指示行事,因此應將之視為美國人員。

國人聆此消息,除了難以置信曾經擔任過國家元首的陳水扁,為了免受羈押而竟出此下策,踐踏台灣做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尊嚴一至於此以外,恐也不能理解他向美國主張藉由美國軍事法庭行使管轄權以及使他獲得釋放的法理邏輯。但是,扁的海外法律行動,卻已使得台灣高等法院以其有逃亡之虞而續押三個月的決定,似乎有了更多的支持理由。

平情而論,不論扁的主張有多荒謬,法院都不應只憑他是否對法庭態度恭謹而決定是否應該續行羈押。若是以他身犯已受無期徒刑宣判之重罪罪嫌為由續行羈押來看,所根據的刑事訴訟法重罪羈押的規定是否合憲,很有討論餘地,但這是一個通案問題而非扁的特殊遭遇,本該在審前羈押制度上全盤的檢討。以扁尚有鉅款隱匿海外認為是湮滅證據而予以續押的事由,恐怕也令因為被告在法律上並無提供自己有罪證據的義務而仍有見仁見智的商榷。海外尚有鉅款成為法院擔心扁會潛逃的動機,並非不符一般常識,現在扁的訴狀以美國山姆大叔為求救對象,一旦釋放可以躲入在台協會尋求政治庇護,形成訴訟難以進行,反而是法院不難想像的場景。陳水扁想要訴諸何國的司法程序以求脫困,那是他的權利,但他一廂情願越海投美救援之舉,使得其在台灣的法院中更難令人 相信絕無逃亡企圖,似乎是個自搬磚頭砸腳的錯誤。

在政治道德愚不可及而又寡廉鮮恥的表現,當然更難獲得社會的同情;民進黨對於扁的愚行採取何種政治態度,也就備受政治智慧何在的質疑與考驗。不久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求見司法院院長遭拒,呼籲賴英照院長辭職,則是另一個觸犯禁忌而應受檢驗的政黨舉措。

民進黨主席自稱代表數百萬民眾求見司法院院長,「我不是路人甲」,不應遭到拒絕,必須追問其求見的目的;眾所周知,此舉是為了要求司法院大法官儘速針對陳水扁方面聲請大法官針對周占春審理之扁案併入蔡守訓審理之案有無違憲做出解釋有關。大法官的解釋,可能直接關係到地方法院扁案審判庭組成是否合法、扁案判決是否有效的問題。第一大在野黨為此到司法院敲門求見,不但關係聲請釋憲的個案!也關係到陳水扁正在進行的司法審判,號稱不是要干預個案,說服力有限;此中可能受到干預的司法個案,其實不只一個。

司法院院長在禮貌接見與拒絕求見之間,應該有所選擇,這是思考司法獨立社會觀感必須謹慎的所在。賴院長決定以司法獨立為由拒見,是一個正確而且明智的決定。應該受到批判的,反而是不知節制,忘記政黨分寸的民進黨主席。

正因為民進黨主席不是路人甲,所以應該避免挾政黨努力駕凌司法的惡劣觀感,否則恐與當年國民黨自翊經營法院的錯誤,只是五十步與百步之比而已。民進黨口口聲聲是以人權保障為出發,不是為了陳水扁個人。所以難引起國人共鳴,是因為近期以來,所有的相關人權訴求,都只是圍繞著扁的個案打轉,與扁的個案策略呼應起舞,完全看不到民進黨有任何為改善人權制度而努力的行動。

別的不說,過去兩年,審判羈押的總人數都已超過萬人,今年亦已逼近此數,現在正在看守所中受到羈押者也在三千人以上;此中只因重罪或是串證之虞而遭到羈押者,大有人在,像扁一樣同時因有三個理由而遭羈押的究有幾人?民進黨單單聲援阿扁,卻不思推動修改羈押法制的途徑,會不會讓人在人權訴求上看破手腳?

陳水扁自有罵司法、告洋狀的言論自由與訴訟權,但我們要問的是,民進黨對於呵護台灣的尊嚴有沒有什麼應盡的政治道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