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陸台商大大公司對中方甲鋼鐵廠有債權,甲鋼鐵廠欠債未還,竟與中方乙鋼鐵有限公司簽訂《來料加工承攬合同》,雙方於合同內約定:「甲鋼鐵廠將其所有的生產設備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無償轉讓於乙鋼鐵有限公司,甲鋼鐵廠自行承擔舊債務,與乙鋼鐵有限公司無關」。大陸台商大大公司向甲鋼鐵廠索債不成,大陸台商大大公司該怎麼辦呢?

解析:

債權人向債務人討債,最擔心的莫過於債務人的脫產行為,我國《民法》中有債務人之「詐害行為」的規定,債權人為了確保債權,可運用「撤銷訴權」(參見我國《民法》第244條)。

撤銷權的三個特徵

而中國大陸《合同法》第7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即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由上述規定,可知對於詐害行為的撤銷,此「撤銷權」有以下三個特徵:

1.須由債權人向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

2.該撤銷權具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性質:債權人透過撤銷權的行使,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從而恢復債務人之財產的原狀;

3.撤銷權是附屬於「債權」的實體權利。

就以本案例而言,甲鋼鐵廠積欠台商大大公司債務未還,甲鋼鐵廠明知自已有到期債務,還與乙鋼鐵有限公司簽訂《來料加工承攬合同》,無償將自已的生產設備使用權、企業經營權和收益權讓與乙鋼鐵有限公司,致使甲鋼鐵廠無力向債權人台商大大公司清償債務,此為一有意逃避債務的行為,對台商大大公司的權利構成侵害。

大陸台商於行使「撤銷訴訟」,必須注意撤銷權行使的期間。即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大陸《合同法》第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