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08日台灣媒體刊載一則新聞,標題是:「中國法官嫁禍台商,政府束手」,內容是台商黃錫聰先生在民進黨立委陳亭妃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控訴中國黑心法官吃案,台灣政府卻愛莫能助;綠委痛批政府讓台商「穿西裝去中國,穿內褲回台灣」。

法律問題政治化

為了解台商朋友在大陸經商的辛酸,我主動透過很多管道,設法與黃錫聰先生及「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創辦人高為邦先生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在深入研究相關案例後,我發現多數台商朋友並不了解大陸的法律,也不認為法律在大陸社會能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因此習慣性地把「法律問題政治化」。這種思維與具體作法讓台商朋友在大陸的發展,相對地失去了爭取法律保障的空間。

以黃錫聰先生的案子為例,他在福建泉州成立閩達合資公司,董事長由台灣方代表擔任,總經理則由大陸方代表擔任,1998年因經營不善辦理歇業,公司廠房也出租給他人使用。但在2001年間,石獅市石獅農村信用合作社向法院起訴,要求閩達公司償還高額的貸款。

後經查證,發現該貸款係閩達公司大陸方總經理偽造董事會決議所為的濫權行為,董事會決議上相關人的簽名,業經公安單位鑑定確係偽造,而且貸款過程中,台灣方代表完全沒人知情或參與,因此黃錫聰先生認為這是閩達公司大陸方總經理個人的犯罪行為,與閩達公司無關,為此黃先生收集諸多相關事證要求公安單位對該大陸方總經理進行立案偵查,並要求石獅市人民法院停止審理。

2002年福建石獅市人民法院判決閩達公司應償還銀行貸款,並據此查封其出租廠房進行拍賣。黃錫聰先生認為石獅市人民法院違反了「先刑事後民事」的審判原則,而且在確認董事會決議是他人違法偽造的前提下,依然判決閩達公司應負償還責任,顯然是徇私枉法,因此除依法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外,更要求泉州市檢察院對石獅市人民法院原承審法官進行瀆職侵權的立案調查。

其後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閩達公司的上訴,該案民事部分因此確定,同時泉州市檢察院也函覆認為石獅市人民法院法官並無違法情事,黃錫聰先生從此展開一連串的申訴、上訪,從福建省檢察院、國台辦協調申訴局,一直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乃至於返台舉行記者會等,該案到目前仍無法圓滿解決。

公司章要小心保管

在這個案子中,最重要的法律問題是:「公司章」在大陸的法律行為中有何重要性?

一般而言,大陸成立公司必需領有並登記三個印章:「公司章」、「合同專用章」與「財務專用章」。其中「公司章」具有代表公司對外授權的意義,一旦「公司章」被公司員工「濫用」 於相關文件,至少表示公司本身內部管理不夠嚴格,就因為內部管理不嚴,所以大陸法律認為公司必需對因此產生的「對外責任」負責,以保護交易相對方的安全。至於公司員工「濫用公司章」造成公司損失,這是公司與該員工間的內部懲戒或賠償責任問題,兩者完全不同。

在閩達公司的案子中,公司總經理拿著代表公司授權的「公司章」向信用合作社貸款,而該貸款又撥進閩達公司帳戶,這對大陸的法律制度而言,無論閩達公司是台資或內資,都必需承擔還款責任;石獅市人民法院如依此見解判決閩達公司敗訴,基本上一定不會有徇私枉法的問題,這不只大陸是這樣,即使台灣的法制,在這種情形下也不會認為法官有枉法裁判的問題。

只經營人脈 不重法律途徑

而黃錫聰先生還指出,用在貸款文件上所謂的閩達「公司章」,也是他人偽刻,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中,完全看不出這個有利閩達公司的事實,相反的,判決書卻載明「被告未作書面答辯」的文字 。這說明台商在這場訴訟中並未充分了解大陸的法律與訴訟規則,不但有利於己的關鍵性事實未在法庭呈現,甚至連書面答辯都不準備,其原因在於台商朋友經常認為「法律以外的因素」才是決定大陸訴訟勝負的關鍵,所以他們會用較多精力去經營「政治人脈」,而不會用心在法律的研究與準備,這等於變相放棄了法律上的保障。

像黃錫聰先生所謂閩達「公司章」也是偽造的事實,即符合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的再審立案條件。簡言之,閩達公司的案件只要爭取到「一個」上級法院或是「一個」可以抗訴的檢察院的支持,就可以啟動再審程序,該案再度復活的可能性就很高。

但問題在於閩達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幾乎把所有不支持他見解的承辦單位或人員都告了一遍,這間接地讓人不敢碰他的案子,因為萬一處理結果不如他意,誰都會挨告。所以黃錫聰先生只能放棄法律上的救濟途徑,繼續「政治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