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5年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後,境內資金以每年超過400億美金的規模大幅外流至國外,直到去年5月,政府接受證券公會長期的強力建議,將遺贈稅調降至10%,終於今年初開始逆轉資金外流的情況,由淨流出轉為淨流入約有1兆元台幣,除了提振遭受金融風暴衝擊的台灣經濟外,同時也使台灣股票市場成為今年全球最亮眼的市場之一。

依據最低稅負制第12條規定,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外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均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因此,投資人進行海外有價證券投資,皆有納入計算課稅之可能,勢必降低投資人將資金留在台灣之意願,除短期內大量賣出或贖回境外金融商品,造成國內資本市場之動盪外,更將導致龐大的資金外流至新加坡、香港等對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資本利得皆不課稅之國家或地區。

稅務待遇應力求公平

現行國內投資人在國內透過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行為,自交易面視之,與國內有價證券之投資,同屬中華民國境內行為。既然國內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且亦豁免於最低稅負制之外,則透過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人交易所得,理應受相同之稅務待遇。同時,境外基金需納入課稅,而國內投信所募集之海外基金不需納入,對於同屬投資海外之基金有不同稅務待遇,亦將造成不公平之競爭環境。

除此之外,政府投入查核及申報成本恐將大於課稅的收入:

(一):財政部於96年7月要求中央銀行著手建立個人海外所得資料庫,依據達成的合作協議,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與證券投資等金融事業,都需提供個別投資人的結匯資料,交由中央銀行負責整合建檔後,以做為財政部課徵海外所得稅基本依據。金融業者擔心如果自明年起,海外基金必須向財部通報客戶的海外投資所得,將增加龐大的行政作業。更因而降低投資人在本國內購買海外金融商品的意願,政府實際上反將課不到稅。

國外已繳稅額扣抵困難

(二):國外的金融商品種類繁多,對於所得種類(所得為資本利得或一般所得)、所得來源(所得屬國外或國內所得)、以及債券與股權區分(資本可扣除之支出項目)等方面的認列均有不同標準。另外,最低稅負制原意為避免課稅不公,而現行課徵標準會因為商品相同但投資地區不同而造成課稅基準不同,例如跨境ETF在國內交易免稅,但在國外交易課稅20%,造成另一種不公平性競爭。

(三):稅法中明確規定,境外所得若已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將可在當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國內應納稅額)。在未來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國外已繳稅額如何作為國內所得稅的抵減,現在還是未知數,且金融業者是否能完整提供完稅證明文件給投資人扣抵,將會是困難重重。

因此,建請財政部修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排除海外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避免影響資金留駐台灣意願,抵銷租稅改革成果。

財政部也可修訂「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延後施行的日期;或授權主管機關俟國民經濟情況改善及稅捐課徵技術成熟後,再行決定施行日期。

若財政部仍決定自99年1月1日起如期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納入課稅範圍,則應將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含境外基金)之交易所得/股利/配息排除於「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不納入「最低稅負制」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並就公開募集、發行或銷售之外國有價證券(含境外基金)與國內有價證券(含投信基金)之交易所得,作出一致性之解釋,以符公平客觀原則。(本文作者為現任證券公會理事長、永豐金證券董事長黃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