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國內而言,於2005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因應「最低稅負制」之規定。其中,個人海外所得自2009年起始納入最低稅負制之稅基,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可延至2010年納入。
根據現行法規,海外所得現在已經納入,只是延後到2009年實施,必要時可以到2010年,納入之前可能會引起資金外流,但是實施後會讓海內外投資之稅負平均,只是海外所得不容易查核,所以,理論上流出會較多,可能衝擊國內資本市場,但是為了租稅公平,可能暫時無法避免課稅。目前遺贈稅部分已經調降為10%,應能提高資金回流意願,可以抵消最低稅負的衝擊。
由右圖可以看出,雖然個人部分其扣除額較高,但其稅率為營利事業的兩倍。因此當個人所得跨過600萬的門檻之後,隨著所得的增加,基本稅額的增加也相當快速。
在營利事業方面,其扣除額的門檻足足低於個人部分400萬,意指雖然課徵的稅率較低,但整體的稅收上仍是相當可觀。
雖則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減輕該類所得對個人最低稅負的負擔,然而,有關基本所得額各項之認定和核算,仍需考量稽徵成本。
另外,證券、期貨交易所得須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雖說基於公平性原則,以及我國並未課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稅之故,對少部分高度享受租稅優惠之營利事業課稅,不過,從稽徵成本和效益的觀點,需要審慎評估、權衡輕重。
另外由於目前期貨市場交易單位金額較大,而市場參與人若為法人機構,需將原本依所得稅法減免稅項目,如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
因此,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可能抵消調降期交稅和提高法人參與比例之益處,對原本就動能稍有不足的期貨市場無疑是雪上加霜。
個人投資影響方面,隨著最低稅負制的實施,高所得者將更審慎評估資產配置,尤其2009年起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後,高所得者為減少稅負支出,將藉由成立海外控股公司或購買海外資產,例如:境外基金、認股權證、公債公司債、連結海外標的的投資型保單、指數型基金、結構型商品等,但因財政部對海外所得課稅有3年的緩衝期,加上資金流程的查核期間為7年,因此高資產族群有可能利用緩衝期間積極將資產轉移至海外隱藏,此舉將加速資金外流。
原本推動「最低稅負制」之目的為吸引國人將投資目標從海外移轉至國內期貨市場,不僅商品標的無法滿足所有投資人之需求之外,在稅制上只課徵期貨交易稅,國內稅法目前對於避險目的而產生之虧損無法認列為抵減對象,結果不僅無法補足避險者之需求,徒增課稅之困擾。
依現行規定,雖然最低稅負制不影響一般投資大眾,但高所得者以及外資法人,可能因為租稅規劃而把大筆資金轉投資於海外金融市場,勢必將衝擊到國內金融商品業務的發展。
台灣的經濟型態仰賴外國人前來投資與外銷為主,現階段我國的課稅系統對國際通路型的商業活動有重大障礙,然而,近日政府之賦改會議題,並未提及外資扣繳稅款問題,這才是外國人考量投資台灣的一大關鍵。(本文作者為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副教授、財務金融學程主任柯瓊鳳)
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