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警員王富源利用職務之便,向六位開AB車主共索賄七萬五千元贖車,被依一罪一罰總共判卅三年,應執行十二年。

判決指出,卅八歲王富源,原是台南市警三分局安順派出所警員,是台南市警局的辦竊案高手,但卻利用辦案機會,找認識眾多駕駛權利車(即俗稱的AB)的保養場負責人蔡易呈、員工林盈耀充當白手套,王員即專門在馬路上盤查AB車主扣車,再暗示車主拿錢贖車。

王富源在台南地檢署偵查中,就主動自白,並繳出全部犯罪所得;不過在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中,合議庭法官還是認為,被告身為警員,竟為圖利,與保養場勾結,雖然他在審判中態度良好,並有悔意。

但法官還是採一罪一罰的審判方式,每一條罪都判被告五年六月徒刑,六條罪加起來總共卅三年,不過只需執行十二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