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國務院發布一則《關於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商首次明確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閒置」費用標準。對於土地閒置滿兩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堅決無償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對於土地閒置滿一年 不滿兩年的,開發商需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交納土地閒置費;另外,國土資源部將對閒置土地徵收增值地價。
大肆拿地囤而不建,在房地產行業已不是秘密。業內人士指出,開發商之所以大膽「儲備土地」,是因為地塊違約或閒置成本不高。早在1999年4月,中國國土資源部就通過《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連續2年未使用的閒置土地,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造成土地閒置,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但從執行情況來看,真正被收回的土地少之又少,而由於地價上漲幅度明顯,違約金幾乎不存在任何威懾力。大多違約的開發商都能成功解套,甚至還可大賺一筆。囤地的開發商之所以能夠屢屢化險為夷,除了市場因素外,一個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消極監管使然。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地方政府應該對開發商的囤地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尷尬的是,地方「賣地財政」政策已經讓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結成了利益共同體。因此,關鍵是要執行到位,隨時掌握企業拿地之後的項目開發進度。如果僅僅保持在嚴厲表態的層面上,「圈地運動」就無法遏制。
(摘錄自《新京報》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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