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不只一次,馬總統藉由「徹底揮別非法監聽」的堅持,做為他上任後兌現人權保障支票的重要政績。孰料,這項他曾親自兩次三番對著情治首長耳提面命的政策要求,不僅曾受到藍營立法委員帥化民嗤之以鼻的嘲弄,更有來自情治單位的訊息透露,過去一年電話監聽的情報數量,只增不減;這如果不是總統有意在誤導國人,就是在執行細節上真的出問題。據了解國安局先前掌握達賴訪台資訊,乃透過監聽民間人士而獲得。這位遭到監聽的民間人士是否為非執政黨籍的人士並不清楚,但馬總統聞訊後,已限期十日,指示國安單位徹底清查,「如有陽奉陰違,一定追究責任,嚴加懲處!」
馬總統下令徹查確有道理,這不是小事,不容等閒視之。國安單位明知總統不許違法監聽,如果還敢陽奉陰違,勢必啟人疑竇,究竟是誰在負擔最後的政治責任統治這個國家?國安單位對著總統的指示陽奉陰違,代表國家安全體系失控,那豈不是國家安全的莫大漏洞?
在進行徹查的十日之內,國安單位至少應該交代兩件事。其一,是國安單位在馬總統上任之後,曾為國安情蒐需要而從事監聽的總計數字;其二,則是掌握達賴訪台的資訊,是否透過監聽而來,如果是,所監聽的人是誰,有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進行監聽?
容我們詳細引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該法規定的監聽,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調查犯罪而為監聽,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的單位是檢警機關,不是情治機關。另一類則是為了國家安全蒐集情報而從事監聽,是由情報機關首長核發通訊監察書,受監聽之人在台灣境內若有戶籍,其通訊監察書之核發,則應經高等法院專責法官的同意。此項同意,應於事前為之;情況急迫者,則應在四十八小時內由專責法官補行同意,否則應即停止監聽。通訊監察法規定,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衍生之證據,不得採為司法偵審或其他程序之證據;而且只能做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
我們希望國安單位徹查的結果,不會出現下列情形。首先,國安單位徹查後,不可以一面向總統報告,經查並無不法監聽情事,另方面卻開始徹查向媒體透露消息的人員是誰。國安單位也不可以向總統辯稱,所以敢說監聽並無不法,是因為監聽政黨人士獲取達賴訪台的情資,雖未獲得高等法院專責法官事前同意或事後補行同意,但因並未持續超過四十八小時,所以並未違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允許情治機關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從事蒐集國安情報的監聽,但並非意指只要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就可監聽任何人而不必取得法官事前或事後同意!四十八小時時限,是用來限制國安機關補行取得法官同意的時限,不是授權國安機關不必取得法官同意的時限。如果不是急迫情況,應先取得同意,才能進行監聽,如果確是情況急迫,即使只監聽了一分鐘,也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補行取得法官的同意,才算合法。並非情況急迫即先上車後補票,那也是違法監聽;確是情況急迫而先上車卻不補票,那也是違法監聽。違法監聽,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安情治單位,違法監聽在野黨籍人士,如果不能繩之以法,是足以摧毀法治承諾的嚴重事件。十天徹查的報告中,應該說明達賴資訊取得的詳細經過,是誰遭到了監聽?有沒有事前取得法官同意?有沒有事後取得法官補行同意?是什麼原因不能取得事前的同意?是否在什麼時候取得法官同意?是取得那一位專責法官的同意?如有違法監聽情形,是否已經立即送交法辦,追究刑責?類似的情形,出現過多少次?
國安機構奉總統指示徹查有無陽奉陰違違法監聽情事,乃是法治國家第一等國安大事,有誰在陽奉陰違,國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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