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多起重大貪汙弊案遭羈押的前總統陳水扁,認為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三位法官違法組成合議庭,扁案審理期間將他四度羈押,趕在一審宣判前,委請律師自訴蔡守訓三人涉嫌濫權羈押罪。法官審理後認為罪嫌不足,從程序上裁定自訴駁回,還批扁濫權興訟,藉自訴達到恫嚇目的,意圖干擾審判權獨立行使。
想要告蔡守訓三人濫權羈押,反被批濫權興訟的陳水扁,在扁案後期,不請律師為己辯護,寧可請律師告法官。他是在今年八月五日提出自訴,所持理由還是蔡守訓三人組成的合議庭,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老調,審理期間將他羈押,並延押三次,涉犯刑法一百廿五條的濫權羈押罪嫌。
不過,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扁案一審分案,是根據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蔡守訓三人組成的合議庭,並無不正當行使羈押權。
同時,扁四次羈押,都經他向高院提出抗告,都被駁回,可見羈押案迭經法院審酌,並無認定違法不當情事,扁通篇指訴內容,顯然忽略羈押要件的判斷,本就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節斟酌決定,不該逕自扭曲蔡守訓三人所為裁定論述。
裁定理由,扁在窮盡羈押裁定的法定救濟途徑後猶提自訴,無異是想利用自訴制度的第一審法院,去審究前述有關審酌羈押抗告的上級審法院對錯,已有顛覆抗告制度審級和自訴制度的救濟立法意旨。
扁在宣判前一個多月提出自訴,時機上顯然企圖以此增加審判者的心理壓力、干擾合議庭審判權獨立行使,並使社會大眾對司法運作產生誤解、不信任,以達到他利用自訴恫嚇合議庭的目的。
裁定理由還指出,扁曾任總統,且為深諳法律之人,竟濫用刑事訴訟程序恫嚇蔡守訓三人,扭曲法律意旨、濫權興訟,至為灼然。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蔡守訓三人涉嫌犯罪下,依法裁定駁回自訴。
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