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質脆弱,氣候變化大,地震與颱風頻仍,百年來天災地變不斷。加上山脈居多,人口被迫向山區密集高度開發,更易受到自然反撲損害。而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加劇,重大災害只會更頻繁。現行災害防救法對此認識與規範不足,以致第三條規定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僅以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交通部及環境保護署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忽略國防部。
歷來國軍對支援各級政府災害防救均不遺餘力,已成災害防救不可或缺一環。值此政府痛定思痛強化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體系之際,應正視國軍支援災害防救重要性、總結「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執行經驗,增修災害防救法。甚至考慮增定「國軍支援災害防救條例」,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細部支援災害防救整備辦法及支援災害防救辦法,平時培養國軍災害防救能力,災變時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投入支援災害防救。
其次,為強化各級部隊指揮官及國軍投入災害防救之責任,也有必要增定國軍部隊支援災害防救等同作戰。又國軍部隊雖然發揮重大災害防救功能,但是迄今並未將支援災害防救列為國軍建軍備戰、部隊訓練之項目,以致於在相關資源分配、器械設備採購及人員訓練上不足,經常發生國軍部隊徒手以十字鎬、臉盆災害防救以及國軍部隊於災害防救後需要心理復建等問題。
支援災害防救也是檢驗國軍綜合戰力最好的實際演習。故建議國防部應將支援災害防救列國軍建軍備戰、部隊訓練之項目,並配合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劃分國軍部隊災害防救分區,建立國軍支援災害防救計畫,依各軍、兵種特性建立可資運用於災害防救之各項資源。
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 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然而,「軍事機關」範圍甚廣,其人員不一定具備災害防救專業知識。現行實務是以所在地團管部司令部作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的對口單位。但是,所在地團管部司令部是傳統後備動員之體制,平時並沒有實際編列兵力,在災害防救時並不能直接投入兵力災害防救,仍必須將災害防救請求轉達各部隊,徒然延滯災害防救時效。因此建議改以國軍部隊代表作為(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委員。
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限於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但遇有國軍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有兵力不足時,應該得實施災害防救勤務召集,以避免影響國軍戰備需要,因此建議增加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之兵力不足,得實施災害防救勤務召集,不受兵役法第三十七條之限制。
最後,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只有直轄市、縣(市)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申請」國軍支援,不包括鄉(鎮、市)公所,而且國軍部隊須依據申請,才能支援災害防救。但重大災害超出各級政府主管機關災害應變中心因應處理範圍時,或災害應變中心本身成為受災戶而無法提出申請時,有必要增加規定授權國軍部隊不待申請、不須經層層報准之程序,主動派員協助,但應循指揮系統向上一級主官回報,以利國軍部隊整體調度及後續之災害防救。(作者為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研究員/清大科法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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