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祭出「部落格置入行銷」的規範,對此,台灣網路業者、網友均大聲叫好,紛紛高呼「台灣也要跟進」,甚至建議電視購物台也一併規範。

美國政府此舉,昨天也在台灣部落格圈引發討論,曾任雜誌總編輯、現為國外大廠語言行銷顧問的部落客傅瑞德,認為部落格行銷是無可避免的,即使噗浪等微網誌都可能成為廣告工具,他甚至主張「部落客只要憑藉寫作良心,好的寫好、不好的寫不好,作廣告根本不必揭露」。

傅瑞德表示,不時有廣告主與他接觸,但他都強調「只賣曝光、不賣良心」,產品必定要親身試用,而且照實寫部落格心得;最有趣的例子是,由於傅瑞德的黃金獵犬Oreo在網路上人氣極旺,曾有狗飼料廠商找上門,傅瑞德堅持「我吃的才我寫、Oreo吃就叫它自己寫」。他承認,自己的原則往往讓廣告主「謝謝再聯絡」。

在大學新聞系兼課的部落客李怡志則批評,美國的大部落客通常有媒體倫理的自覺,很少出現「今天去哪玩、冰箱出現什麼東西」之類的廣告文,台灣的大廠商與小部落格較常出現不對等關係,廣告商利用業餘寫手對專業認知的缺乏,才會「兩包尿布換一篇廣告文」。

全台最大合購網站愛合購(ihergo)行銷公關鍾依恬指出,據她了解,台灣每一個知名網路平台上,一定都會有商家要求人氣部落客撰文推薦自家商品,最常見例子就是「美食食記」,餐飲業者深諳網友愛看帥哥、靚女,故常常拜託俊男美女部落客,發表享用自家食物的文章、照片,往往「吸睛」也「吸金」。

不過,廿五歲的鄭姓工程師則說,當他在網路上查詢商品資訊,點到知名度高的網站、部落格時,仍然會提高警覺,判斷是否為「廣告文」,如果一面倒地說好話,可信度極可能不足。

但他擔心,制定類似規範,恐有剝奪言論自由的爭議,「要是我在吃東西時,有路人問我好不好吃,我說好吃,難道也要證明我有沒有收店家的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