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桃園市周小姐問:我想投資法拍屋,不過卻分不清楚應買公告與拍賣公告差別,請問在法律上有何差異?
答:所謂應買公告指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應買公告是不用投標的,直接以應買公告之價格承買。若要承買時,可以先打電話向承辦書記官確認是否有人應買,如果?有,準備書狀及保證金向法院聲請應買,法院發函給債權人及債務人詢問意見,經債權人及債務人同意應買人買受時,法院再發函給應買人繳交尾款。
資料來源:台灣房屋法務處提供,讀者如有購屋租賃問題,歡迎傳真03-3384772、中國時報桃園縣採訪辦事處,聯絡電話03-3336635,傳真請留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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