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昨重開羈押庭,認為扁身為卸任總統,與家屬仍具有影響力,且在海外還有鉅額資產,在被判無期徒刑重罪後,逃亡可能性增加,因曾從事多次機密外交,與海外民間和政府人士多有連繫,比一般人更熟悉海外管道,隨扈只是保護非監管,以涉重罪和逃亡之虞,如果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之執行,裁定羈押。

扁聆聽宣示後,雙腳癱軟,顯得非常失望。

高院是在昨日傍晚六時十分重開扁羈押庭,歷經四個多小時的庭訊和近二小時的評議,在今(九)日凌晨十二時十分,由審判長宣示羈押陳水扁的裁定結果。

扁昨日重申絕對沒有逃亡必要,總統任內出國十多次,也沒有像祕魯前總統藤森搭機出國後「跳機」,如果要逃亡,為什麼還要叫子媳回國接受調查?強調一定會為自己的清白和名譽辯護,並說會面對國家法律審判,因為這是他無法逃避的,絕對配合訴訟指揮,隨傳隨到。

合議庭再度裁定羈押陳水扁,五項理由如下:

一、扁在一審是涉犯侵占公有財物、職務詐欺貪瀆等六項罪名,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已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的重罪。

二、扁曾任總統八年,依卷內資料所示,他曾主張以總統身分,參與多項機密外交,扁當有與海外政府或民間人士接觸的機會,自然較一般人更熟悉外國政府或通往國外的管道。

三、扁曾任總統,以其影響力及家人目前在國內外的資產,如到國外,仍可享有優渥生活。又依卷證所示,本案被告在得悉前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轉知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洗錢疑慮後,仍有隱匿資金之舉。

四、扁雖主張如經釋放,因有卸任總統身分,會有廿四小時的安全護衛監控,無虞逃亡。惟該特種勤務,是基於禮遇及保護卸任總統的目的,不是為監管的目的而設,更無通報司法機關之責,難以其將來有隨扈的配置,即認扁無逃亡之虞。

五、扁涉有重罪,且有其和其家人、親信的參與,加上又有卸任總統的深遠影響力,及相當資產、人脈可資利用,故逃匿、延滯訴訟,並意圖免除牢獄的可能性極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的執行,且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取代羈押的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相關新聞刊A4、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