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中縣立委江連福,被判當選無效。民進黨團要求修法,讓被判當選無效的政黨負連帶責任,支付補選所需經費。這訴求帶有攻防意味,不過,有件事卻可以立即去做。
按現行的選罷法,候選人當選後,可以獲得每票三十元的補助款,以每位立委當選票數介於五至八萬票來看,所領取的補助款約一五○至二四○萬元之多。更可議的是,政黨還可以依得票數獲得每票每年五十元的補助,換句話說,選民投賄選人一票,未來四年還要付他(和所屬政黨)二三○元,天理何在?
既然賄選被判有罪(或當選無效),領取補助款便屬非法所得,法院宣判時,應附帶諭示立即追繳國庫,甚至處以懲罰性的罰款(因為賄選己侵害選民的公共利益),對於辦理補選所支出的經費,也不無小補呢。
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