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五條規定,撿到別人的東西,應該歸還原來的物主,但「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也就是說,撿到東西的人,有權向物主要求東西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學理上稱為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

既然是權利,撿到東西的人可以拋棄,不要這三成的報酬,物主就不必支付,若拾得人未拋棄權利,物主不能拒絕支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非有其他特殊意外,否則,昨天拾得錢袋的何炘,可以依法請求七百五十五萬元的十分之三金額作為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