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連福當選無效官司確定後又要舉辦補選,國內天災不斷,而連續不斷的補選屬人禍,社會覺得好煩又浪費公帑。有人建議對提名之政黨連坐罰錢;本人認為修改「遞補條款」更方便。

媒體與學者建議「讓涉賄遭判決當選無效者所屬政黨負連帶責任,支付補選所需經費」。現行選罷法第一百十二條,對涉犯賄受賄、搓湯圓、暴力等之既犯或預備犯,按「人數」處以推薦政黨新台幣五十至五百萬元。

現行選罷法既訂有連坐法,目前社會厭煩於天災之後,感覺每天都在補選。據統計,二○○五年選後至今已辦理卅一次補選, 平均三個月舉辦兩次補選。補選,徒增政黨對立、社會厭煩與浪費資源。因此,只要將該法第七十四條:「地方民代…缺額由落選人依票數高低遞補」(俗稱落選頭條款),增列「中央民代」即可。則爾後之缺額,即可省下舉辦補選公帑之浪費。

社會民氣可用,目前政治改革聲浪頗高,將地方與中央民代遭解職之缺額,一律改為遞補,也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

各級公職與民代有案在身的所在多有,將「補選條款」一律改成「遞補條款」,是一本萬利的工作,朝野政黨應體察民意,立即攜手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