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開始,海外所得將開始課稅。想聰明節稅,最好在今年底之前把未來國內需要的資金匯回台灣,同時保留2009年年底海外資金的餘額紀錄。2010年之後,匯回資金最好使用外資名義。
台灣人民可能會有台灣所得、大陸所得與海外所得(包含港澳所得)等三種所得。其中,前二者都有課稅,海外所得明年也要開始計入基本所得課稅。過去到大陸投資的台灣廠商,很多都是透過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大陸獲利分列到第三地,所以第三地就是海外所得。因此,在大陸賺很多錢的廠商,請記得關注明年稅的問題。
海外所得明年度開徵
海外所得要課稅,法律依據來自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一般俗稱最低稅負制。2006年開始實施的最低稅負制中,海外所得課稅延後4年開徵。也就是說,明年1月1號開始,海外所得要加計到應稅總所得中,計算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要課到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第一,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第二,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台幣以上;第三,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額;第四,海外已納稅的可扣抵稅額,要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
控制在最大加計稅額內
所謂基本稅額,就是最低稅負,是指在台灣最少應繳納的稅額。計算公式等於基本所得額扣掉600萬台幣,剩下的餘額乘以20%。
而基本所得額也有一個計算公式,等於綜合所得淨額,根據台灣與大陸收入的總金額,扣掉免稅額、扣除額,剩下就是綜合所得淨額,再加計海外所得、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員工分紅配股。加計的前四項,都是2006年就開始執行,海外所得則從明年加計進去。
也就是,在台灣現在每年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外,海外可以賺到的錢,就是海外可加計的稅額,有一個最高限額。舉例來說,如果在台灣明年綜合所得淨額是300萬台幣,海外所得一旦超過580萬以上,那部分就要課20%。(詳附表)
透過匯出入款項資料查核
即使稅務機關不容易查核人民的海外所得,但還是可掌握匯出入款資料。包括國外匯款進來,或從台灣把款項匯往海外。台灣法令規定,個人只要每次匯入款、匯出款超過50萬台幣等值外匯,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必須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共一式三聯。第三聯自己留存,第二聯由往來外匯銀行留存,第一聯則由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國稅局過去已和中央銀行建立通報機制,未來國稅單位如要對款項課稅,肯定會透過央行掌握的個人匯出入款資料。
至少保留海外資金紀錄
有海外所得者該如何聰明節稅?如果過去利用第三地投資大陸有獲利,目前資金存放在海外,建議可在今年年底前匯入未來國內需要的資金;如果明年度才匯回國內,可能就有納稅風險。
從法令角度來看,2009年以前海外賺到的既有財產,不算所得,正常是不用課稅。但是你可能會被懷疑,那是2010年以後的所得。如果想回台買豪宅、買股票等投資,這部分金額應在今年底前就要匯進來。
尤其台灣現在遺產稅稅率降到10%,錢進到台灣也不用太擔心遺產稅。且現金才會課到10%,如果用不動產方式持有,則以不動產公告現值課稅,公告現值約市價三分之一,代表稅率只剩下3%,非常低。
再來,也建議今年年底前應保留海外資金餘額紀錄,以便未來匯入國內時,可舉證並非2010年以後的海外所得。留有證據,就可證明這些錢是在2009年底前就有,不是明年後新增所得,可免除稅務風險。
如果以上兩項建議都沒做,2010年以後又有大額海外資金要投資國內,則可以利用外資名義回台投資。也就是,不要再進到個人帳戶,應利用海外公司投資國內企業、不動產與上市上櫃股票。
款項建議直接在海外支付
至於明年以後新增的海外所得,首先每年每戶的新增所得與海外匯入款項,同樣應控制在最大加計稅基金額以內;如果超過這個金額,又要匯回台灣,也可利用外資名義回台投資。
此外,由於明年開始開徵海外所得,提醒有海外所得者應禁止以下三件事:第一,在大陸工廠交易的貨款,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尤其還用個人帳戶支付。因為從海外匯款進來,怎麼說明不是海外所得呢?千萬不要這樣做,應該在海外直接支付。
第二,大陸台幹薪資,在台灣以個人帳戶用新台幣支付。明年以後應該從海外直接給台幹,台幹再自己分散匯回。
第三,股東在大陸或海外投資賺錢,盈餘分配在台灣以個人帳戶用新台幣支付。建議應該直接在海外支付給個人股東的海外戶頭,股東再用自己名義進來,如此可避免匯入款項過度集中於單一帳戶,有助解決明年後的最低稅負制負擔。(台商秋節座談會演講,萬年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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