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去年5月開始,才開始將儀式婚改採登記婚為結婚要件,而大陸從1950年代第1部《婚姻法》即規定了以登記為結婚要件,民眾一直以來習慣了將登記日與舉辦婚禮日分開。但對大陸的民眾來說,大多數把舉辦婚禮的這一天當作真正的結婚日,而年輕人對於婚禮這一天的花費,也和台灣的年輕人一樣,抱著結婚就這麼一次的心態,花錢毫不手軟。
台灣的儀式婚自去年《民法》修正後,已改採登記婚主義。以往,台灣人結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到法院公證結婚,另一個則是舉辦公開儀式,只要有2人以上的證人,兩人的婚姻關係就算生效。自2008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也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才開始生效。去年結婚新制剛上路時規定必須以登記日為結婚日,一度有許多新人在婚禮當天,穿著新娘、新郎禮服趕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大陸則是在1950年代就確定了婚姻登記制度,1994年出台《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中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明確以登記為婚姻成立的要件,未經合法登記,認定為「非法同居」。然而,2001年的新《婚姻法》中登記原則出現了一些變化,允許補辦登記手續,部分試婚關係在補辦手續後或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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