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的《婚姻法》隨著時代的發展幾度變遷。1950年第1部《婚姻法》體現了那個年代「反對封建包辦」、「爭取婚姻自由」的思想與現實要求,1980年的第2版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以及21世紀的第3版注重婚姻家庭關係的平等、和睦、文明,婚姻法的修改歷程,反映出中國大陸家庭倫理觀、國家政策發展史。

反對封建婚姻

1950年5月1日,中國大陸頒布第1部《婚姻法》,其核心內容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傳統封建婚姻制度惡習,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還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買賣婚姻等。

規定結婚年齡

1980年修訂的《婚姻法》,最大的改變在於規定了結婚年齡,以配合大陸「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男性與女性分別年滿22、20周歲才能結婚。另外,雖然未在《婚姻法》中規定,但公職人員(國家幹部及職工)還須遵守25、23周歲才能結婚的晚婚年齡。而台灣則規定年滿18、16歲即可結婚,但20周歲以下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另外,大陸這次的《婚姻法》也首次明確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即准予離婚」,這點與台灣的法律規定有極大不同。

關注夫妻財產

大陸民眾的婚姻到了21世紀出現了許多的新問題,現在的年輕人更關心的是婚姻品質、夫妻財產等等新問題。

原來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定期限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重大財產經過8年、一般財產經過4年,新法取消了這個轉化。新法公布當時,大陸社會上也掀起了要不要去做婚前財產公證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