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商及台胞在大陸遇到置產與投資糾紛,北京及蘇州仲裁委員會委員兼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張耿銘表示,如果要在大陸投資建設,針對中方財務、法律、雙方投資類別和簽約上都應注意,其中最重要的是雙方最好簽訂仲裁條款,「著明『如遇糾紛交由北京(或其他省市)仲裁委員會解決。』」

張耿銘說明,因為大陸當地的法院多半會偏袒當地企業和大陸民眾,但仲裁委員會內會有台灣委員,會為案情做較為公正的裁判,「如果交由當地法院,台灣人多半會敗訴。」

但在仲裁申訴之前,張耿銘說,當台商確定要前往大陸進行投資合作、購買辦公大樓時,其實就應率先深入了解中方的財務狀況,以及自己的產業類別投資限制;張耿銘表示,「台商還必須先確定自己要去投資的產業,有沒有受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有些產業其實大陸並不開放。」

當雙方準備洽簽合同時,也應注意匯款帳戶,「簽合同後應該設立一個公司籌備處,並將款項匯入該帳戶,而不是匯到私人帳戶去。」張耿銘並提醒,如果台商出錢、對方出土地,應前往當地的國土局確定該地是否可移轉、對方是否真的擁有土地產權。

另外,如果是在大陸直接購買房地產,在土地產權問題上也需特別注意。張耿銘說,「首先應前往大陸房產局,確定賣方是否同時擁有大產權和小產權,才能確定對方是真正的使用人。」大產權意指土地使用權證、小產權則指房產證,張耿銘解釋,同時擁有兩證、該土地才能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