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陸台商大大公司與中方尖尖公司訂立合同,約定由尖尖公司提供包裝盒4000套,雙方約定尖尖公司需按「樣品」交貨給大大公司。樣品之包裝盒採用「荷蘭板材」,未料尖尖公司所交之包裝盒使用「大陸產之板材」。大陸台商大大公司能否解除該合同?又如可解除時,應如何行使解除權?

解析:按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即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又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及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參見大陸《合同法》第60條)。

合同的解除可分為「雙方合意解除」及「一方行使解除權」。前者即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以解除合同(參見大陸《合同法》第93條第1款)。

至於後者則涉及「解除權」,而「解除權」可分為「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解除權的性質為「形成權」,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到他方當事人,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解除權的分類

關於「法定解除權」及「約定解除權」,分述如下:

(一)、法定解除權:係指一方當事人的解除權係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發生。依大陸《合同法》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因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約定解除權:係指一方當事人的解除權係基於合同的約定而發生。當事人可以於「合同」內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參見大陸《合同法》第93條第2款)。

就以本案例而言,台商大大公司與中方尖尖公司所約定之包裝盒,需按「樣品」驗收;而中方尖尖公司所交付者不符雙方原先之約定,台商大大公司可依大陸《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主張有「法定解除權」,而行使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應注意事項

台商大大公司於行使解除權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行使解除權,應通知他方當事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參見大陸《合同法》第96條第1款前段)。

2、法律、行政法規如有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參見大陸《合同法》第96條第2款)。

3、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參見大陸《合同法》第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