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長蔡得勝於立法院的答覆與立委的疑慮,凸顯出我國立法院對於行政權情報監察的不信任。同時也對馬英九總統於就職演說中提到:「…台灣的民主將不會再有『非法監聽』…」,造成極大的反諷。
現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監察」之目的,區分維護社會秩序的犯罪偵防與國家安全的政治偵防二者。後者是由情治機關聲請,經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決定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交由情治機關執行。在欠缺完善的外部制衡機制下,僅仰賴其內部監控,極可能產生類似胡佛之流的人物。
因此,針對情報監察,必須法制化並透過程序要求與權力分立加以控制。除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外,應設有一定的權力制衡機制,亦即仿照英國國會設置情報及安全事務委員會或美國參眾兩院的情報事務專責委員會,針對國家安全等情治機關之預算、政策與執行等事項進行審查,並定期公布相關之統計數據與資料,供大眾檢驗。徹底終結違法濫權的情治偵防,讓台灣大步邁向「優質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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