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自稱總統任內是美軍政府代理人在美訴訟的鬧劇,在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日前確認因無管轄權而不予受理後,算是畫上了休止符;於此同時,台灣高等法院於最高法院發回續行押扁的裁定後,再度以扁有逃亡之虞為由裁定續行押扁,將因扁方續為抗告而另由最高法院再為審理。儘管隨著扁案所發生的一連串爭議頭緒紛繁,然尚有一件受國際關注但尚無進展者,即扁方針對一審判決之際,經庭長會議決定交由蔡守訓審判長接辦周占春法官主審之案件部分聲請大法官解釋有否違反憲法,似乎關係重大而外界多感諱莫如深,值得一探究竟。
陳水扁針對法院分案決定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挑戰,事無前例,頗不尋常;其直接的原因,當然是因為當時案件從周占春審判長轉由蔡守訓審判長之合議庭接辦,認為其中有不尋常之故。周法官曾兩度決定不應羈押扁,而蔡法官則是決定扁應審前羈押始終如一,頗不尋常的移案,於是引起頗不尋常的聲請釋憲。由於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可能影響本案法庭組織的合法性,牽一髮足以動全身,大法官將如何處理本案,自然動見觀瞻。
由於聲請釋憲案件通常並不公開審理,與一般訴訟案件之進度透明有別,我們並不確實了解此一聲請釋憲背後的意圖,也無意於此妄贊其辭;但是鑒於此案位處之場景特殊,大法官應該兼從制度宏觀及個案微觀兩面深思熟慮,以為各方解惑。
從制度面言之,此一聲請釋憲案毋寧處於相當尷尬之位置。首先,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制度特徵之一,原則上並不審究個案事實。然而本件聲請釋憲,引起狐疑之處,似乎事實的問題多於法理的問題。令一般好奇的是本案為何發生移轉辦理的罕見過程?其中事實真相究竟為何?大法官在提供解釋時會不會給予完整的交代?這是懸念之一。
大法官釋憲制度原則上僅從事抽象規範的控制,而不就個案決定進行審查,本案所令人關切的部分,似乎不僅是分案轉案的規則為何,也包括移案決定的考量何在的問題,大法官會不會鋸箭式的解釋做出回應?這是懸念之二。
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本件則係因聲請釋憲而達到了類似抗告的實質效果,大法官如何處置才能恰如其分?未在第一時間做出暫時處分而在一審判決已然做成之後進行解釋,對於正在進行的後續訴訟程序、訴訟制度上應該如何面對?這是懸念之三。
從扁案的個案來看,大法官受理釋憲聲請如果果然認為移案辦理的制度或移轉決定有不符憲法要求,也就是發生司法行政決定不當干預個案審理法庭之組成的情形,所為之解釋應該具有什麼樣的個案效力?是否足以動搖原審判決之效力?這是懸念之四。
於此假設情形之下,聲請釋憲的當事人應該得到什麼樣的救濟?難道是由決定移案的司法行政合議重新決定?還是應由另一個全新的分案程序進行處理?這是懸念之五。於此假設情形下,已經進入高院的上訴案件應該如何處置?是因原審判決當然缺乏形式拘束力以致不能發生上訴效力?還是繼續審理?這是懸念之六。
以上六種懸念,都是扁案聲請釋憲足以引發外界聯想而搖撼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問題。不論陳水扁在政治道德上如何可惡可恥,他作為一個受到合法制度保障的公民,應該獲得公平而正當的司法審判,這乃是台灣遵守憲政精神追求法治不能不有的最起碼共識。陳水扁所為的訴訟主張,可能極其荒謬,也可能確有見地,都有權利獲得周延而合乎法理的司法決定,華府的司法決定正是如此。面對本案極多司法懸念的大法官,做為台灣憲政爭議的終局仲裁者,有責任也有義務迅速做出決定,同時給予因本案所生制度上及個案的種種懸念,一項完整周延而圓滿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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