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金融監理議題,其實不難發現,金融監理向來在自由及管制中擺盪,上一任FED主席葛林斯班時,金融監理偏向自由化,目前卻因金融海嘯影響,讓金融監理主流又暫回高度監理態度。究竟該自由或管制,爭議點常是:管制會妨礙金融創新。因此一切須從金融創新的本質談起!
產業的創新,是指創造出嶄新的東西,或是將舊的東西加以改進。例如發明了電腦、汽車、電燈、新藥等,或多或少都為人類帶來福祉與便利,因此產業創新需要被保護!但是金融業基本上是拿風險才能賺利潤,金融創新只是風險的重新包裝與分配,並未實質上增進社會福祉;更何況,由於「知識不對稱」造成消費者絕對的弱勢,消費者並無能力了解他們所承擔是何種程度的風險;同時金融創新蔓延無國界,一旦金融機構倒閉或金融商品發生問題,社會將受重創,最後常以動用國家憶資源了結,其實花的是納稅義務人的錢!基於這些理由,金融創新需某種程度被監督!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9月16日建立「風險、策略和金融創新部門」,將三種原來分開來成立的單位併在一起並將層級向上提升,顯見美國政府已經將過去過於重視金融創新的態度,改為將風險、策略、金融創新三足鼎立。
沈中華教授談到,由於許多表外交易,傳統的資本適足率似乎不足以成為金融機構危險與否的指標,並提出對從事金融創新與非金融創新為主的銀行應有不同的監理重點,這是很好的論點,但對系統性風險的防範尚有缺憾。目前各國央行協調成立CDS集中結算機構,如美國已經成立洲際交易所,這樣至少知道社會上CDS的總量為何,並考慮擔任交割風險的最後支援者,不讓信用風險產生骨牌效應,某種程度上可有效掌握整體風險。
談到金融海嘯後的監理,不可避免的要討論消費者保護議題。目前社會的氛圍趨向:金融消費者若因不瞭解商品、不具備金融知識所導致的損失,責任歸金融機構或金融監理者承擔。目前國內對於「非集中市場交易」(場外交易)的消費者保護機制尚欠完善。關於此部分有以下的建議:建立獨立消費者保護機構、貫徹KYC與KYP的配合、實施簡單易懂的風險預告書以及加強消費者必須自負投資風險與損益的概念。
消費者的教育是台灣市場較缺乏的,這裡指的並非要訓練消費者成為金融商品的行家,而是教育他們:金融機構若無不法,他們需為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不可能作出賠償。價值觀一旦確立,想要投資的人會千方百計弄懂商品,也會考量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就不會有街頭抗議的戲碼重反覆上演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固然重要,合理的保護更為重要,金融消費者才能成長,自我保護!雖說沒有負責的業者就沒有健全的金融市場,但沒有負責的消費者,又如何有健全的金融市場呢?提供給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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