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來看金融海嘯發生的真正原因有三:銀行超額授信,授信(放款及投資)對存款之比率大於1;銀行資產證券化;金融市場全球化。其他像人性貪婪、有毒商品僅是觸媒,至於金融商品資訊透明化或投資人保護等均是後續衍生出的問題。
我認為,金融海嘯後,流動性風險將成為金融監理重心,特別是大型銀行之流動性風險,其流動性風險監控指標應再改進,俾隨時掌握快速增加的風險因子,及早因應。此外,就是採取「總體審慎監理」監控大型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避免發生系統性風險。
由於「總體審慎監理」許多講者均有論及,本人僅就資本部分再加說明,由於目前BASELⅡ有順景氣之缺失,故未來金融機構應在景氣好時能多提準備金,景氣差時少提,建立一緩衝資本方為上策。
再來,政府應該重視個人金融(房貸、信用卡、財富管理)之監控,甚至美國也規劃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信評機構並應納入監理範圍,訂定信評機構應充分揭露的資訊種類及程度等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信評機構應承擔之責任。另外,檢視現有相關法規或監理政策是否有隱含為信評機構等背書的意涵,避免投資人過度依賴評等,忽視其獨立判斷的重要性。會計準則「Mark to Market」之條件必須放寬,以減輕其順景氣之負面影響。
金融商品資訊也應透明化,事實上,複雜的商品才需要透明,但「複雜」本身就有不透明的意涵,因此金融創新應以不增加商品複雜度為原則,對多層次的證券化商品可考慮禁止販售或創造。金融商品的評價方法也應該更完整的揭露,其中應包括假設基礎,即在不同市場下的可能變動情況,均應加以詳細說明。
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身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董事長,我藉這個機會呼籲連結存款的結構性商品契約,應該明確標示是否為存保理賠對象,在本次金融海嘯中,存款保險已經展現了其巨大穩定力量的價值,是金融安全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總體來說,我認為對各國目前提出的金融監理制度改革計畫,不必寄予厚望,但可期待,而在目前金融市場全球化結果下,跨國監理合作機制益形重要,因此未來應該透過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之方式,強化資訊交流,分享處理經驗,且由國際金融組織研定跨國監理準則,供會員國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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