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桃園吳小姐問:我住在社區頂樓,不過四樓住戶未經管委會同意,將頂樓陽台租賃給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造成社區住戶極大恐慌,請問我們該如何主張應有權益?
答:因頂樓是公共設施屬全體住戶共有,未經全體住戶同意,不得擅自將公有部分出租與他人使用,若要將頂樓出租必須經全體住戶同意,尤其住頂樓的吳小姐及另一頂樓之住戶,因為無線電台基地設置在頂樓對於頂樓住戶影響比較大,應經頂樓住戶的同意,未經吳小姐及其他住戶同意,四樓住戶並無權出租給電訊公司使用頂樓,如已設置電訊公司屬無權占有,吳小姐等可以發函給電訊公司,立即將設置在頂樓基地台設備拆除。
資料來源:台灣房屋法務處提供,讀者如有購屋租賃相關問題,歡迎傳真03-3384772、中國時報桃園縣採訪辦事處,聯絡電話03-3336635,傳真請留聯絡方式。
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