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尚未承認大陸學歷,除了經濟部審核通過的台商之子外,ㄧ般役男不及時返國入伍,皆需移送法辦。近年來因兵役問題而遭法院判刑的台灣學生越來越多,讓大眾對台灣政府所制定的教育與兵役相關接軌政策更加關切。
台灣學子赴大陸學校就讀情形有明顯增加趨勢,可能的原因有:父母被外派至大陸工作,必須舉家遷至大陸共同生活;或是因個人因素自行選擇至大陸就讀。很多役男因為不了解台灣的「兵役法」,而遭法院判刑的台灣學生越來越多。如現行的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中,對於役齡男子「在學緩徵」之相關規定,赴大陸就學的台灣學生不在實施對象規範內。
不返國役男 處5年以下徒刑
內政部役政署強調,「役男至大陸地區就學」牽涉到大陸學歷承認問題,目前教育部所作的規定:台灣尚不承認大陸學歷,因此在大陸就學的役男,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依照「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19歲徵兵及齡的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違者將觸法而移送法辦。
按內政部目前對於役男出入境的管制辦法:「接近役齡」的男子並不在規範內,仍可憑護照自由出入境就學或觀光;現行法規是針對「役齡男子」所設。除了有特殊原因,役男可提出「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准予延遲徵兵入伍外,ㄧ般役男皆需返回台灣服完兵役。
現行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義務催告未返國的役男,緩衝期限為六個月。如不聽勸告,將因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的規定移送法辦,最重刑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商之子 返台不可超過2個月
為了顧及長期在大陸工作的台商,有長期定居在大陸的必需性,所以對台商之子有另外的應對措施。依照「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經濟部投資審核委員會核准在大陸投資之台商之子,可以在「徵兵及齡」(19歲)之年提出申請後,繼續留在大陸就讀。
要特別注意的是,除了核准赴陸的台商之子是必要條件外,尚需符合其他審查條件才可通過。例如,台灣男生必須是在徵兵及齡之前三年就已在大陸學校就讀,而在徵兵及齡之年繼續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士或碩博士學位;另外,在這段期間,役男及父母不可在台灣連續停留超過二個月等。
而在大陸就學的台灣學子,必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後,才可以「短期返台探親」名義回台。另外,「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役男須向境管局繳交證明文件,始可返台。繳交文件如,護照正本、父母在大陸就職證明及經核准赴大陸投資的企業核准公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證明、就讀大陸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在學證明等,就可合法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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