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媒體峰會在北京召開,網上公布最近修訂並即將施行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其中第五條:「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據悉,該條款的修訂強化了國家對新聞採訪權益的保護。

問題在於什麼樣的新聞採訪是依法的,什麼樣的新聞採訪又是不依法的?這其實是一個偽問題。新聞採訪就是新聞採訪,不存在該條款所謂的「依法」、「非法」之類的問題。如果該問題成立,倒留下權力可以干擾和阻止新聞採訪的隱患,它可以編排理由說你的採訪如何如何不合法。立足點只能是保障新聞採訪的權利而非限制。既然如此,如果使用依法之類的詞彙,首要的是權力必須依法行政。

在憲法的保障下,新聞記者的任何採訪都是合法的,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再對此種權利進行限制。假如誰啟動法律程序對新聞採訪作出各種條款性的限制,在憲政國家,它勢必會受到違憲的指控,這是一項很嚴重的指控。但如果這樣的條款性限制事實上並不存在,所謂依法,只會給權力以非法的藉口打壓採訪。當然,不是說記者在行使採訪權利時不會有罪錯,如虛假性報導或賄賂性報導等,那是工作過程中的違法,可以按已有或相應的法律懲處。

(摘錄自《長江商報》2009-10-15。原題:「以法之名隱含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