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為整肅貪腐,決定加大打擊反腐敗的力度,為反腐敗制度和法律體系填補空缺,嚴打受賄行為,來降低腐敗行為發生機會。
從昨日起,凡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是地位形成的關係條件來行賄,將會依照新增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來懲處,最高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使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已經離職在國家機構工作人的職務關係行賄,也同樣要受到定罪。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黎宏表示,中國新增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罪名的增設,是在反貪腐行為上的重大突破。
此次中國新增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規定的影響力交易犯罪非常類似。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王偉認為,中國歷年來高度重視反腐敗,但腐敗問題還是無法得到有效遏止,關鍵在於制度的不夠完善,應該將完整的反腐配套措施建立起來。
目前中國大陸的刑法上規定個人受賄金額在5,000元以上人民幣就觸犯受賄罪。
根據了解,目前上海市政府正在準備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上海市公務員離職後從業行為的規定」,以規範公務員退休或是辭職後的從業行為,遏止官員的腐敗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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