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大法官會議針對扁釋憲案作成六六五號解釋,扁所提三項釋憲重點,無一被認定違憲。尤其屢受綠營抨擊的「重罪羈押制度」,大法官作成「合憲限縮解釋」,更令救扁者大失所望。惟大法官的見解,並非我國獨創,德國早有前例。

自扁遭收押以來,「重罪羈押」是否合憲一直引發討論,甚至有人認為單以犯重罪,就構成羈押要件,違反「無罪推定」的訴訟原則,及比例原則。

從人權保障的觀點,重罪羈押要件,是通案問題,並非因扁才受特殊重視,近年來不論司法實務界還是學術界,早有不同聲音,認為羈押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和未來判決確定後的執行程序,在這個目的內,才能限縮無罪推定原則的範圍,運用羈押也才合乎比例原則。

相反的,被告所犯即使是現行法定最輕五年以上本刑,或死刑、刑期無刑的重罪,如果沒有逃亡、逃亡之虞或有湮滅證據、偽造或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共犯情事或之虞,就欠缺羈押的必要性。

六六五號解釋重罪羈押的合憲限縮解釋,以德國為例,該國刑事訴訟法也有重罪羈押的規定,且在我國之前,也曾引發違憲爭議,依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若將重罪單獨作為羈押事由,確實有違背法治國家原則之虞,但聯邦憲法法院並未將重罪羈押規定宣告違憲,同樣作合憲限縮解釋。

理由是認為被告犯重罪且犯嫌重大,不足以單獨成為羈押原因,仍必須具備逃亡、逃亡之虞等原因。畢竟犯重罪相較其他輕罪,被告可能的刑罰制裁會較為嚴重、不到案或執行的逃亡誘因也較高。六六五號解釋,可說和德國一樣,惟為免再生爭議,或實務界有另類見解,基於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最好修正刑訴法,將重罪羈押合憲限縮解釋,明確規範在法律條文內,方可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