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昨天針對刑訴法重罪羈押做出合憲限縮解釋,法務部對此深表贊同,強調將持續督導檢察機關,落實釋憲案精神,審慎追訴犯罪,同時維護被告人權。

不過,多位大法官仍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許玉秀指出,合憲限縮解釋模式不可採,而以單純滅證嫌疑作為羈押理由,目的並不正當;許宗力認為,重罪不應作為法官的國家舉證責任減輕事由;李震山則擔心我國的司法人權會不進反退。

法務部昨日發表聲明指出,刑事訴訟法中的重罪羈押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公共利益,其目的有正當性。

但許玉秀仍強調,姑且不論重罪羈押是否與無罪推定原則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比例原則的事實不會改變。在預防性羈押制度設置後,有必要重新審究重罪羈押規定,重新檢討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以及重罪羈押的必要性和範圍。

李震山認為,限縮解釋的結果,將使我國的司法人權保障不進反退,這項解釋是否表示除刑訴法一○一條第一項第一、第二款外,被告涉嫌犯罪遭指稱是重罪時,仍得以「社會秩序」、「人民法感」、「撫慰被害者」、「保護被告」、「保護證人」等作為涵蓋甚廣的羈押理由。

林子儀也認為,刑訴法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重罪羈押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至於大法官會議多數意見以合憲的限縮解釋方法,限縮規定的適用範圍以維持合憲性,並非妥適。

許宗力對於用逾越合憲解釋界限的方式感到遺憾,他指出,容任超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所必要的重罪羈押事由,繼續存在於刑事訴訟法典中,侵害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與訴訟防禦權,他礙難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