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購地弊案收賄三千萬元的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見右圖,陳君瑋攝),在偵查中認罪,一審卻翻供,昨在扁案高等法院上訴審開庭時,再次承認收賄三千萬元,卻指是蔡銘哲酬謝。審判長鄧振球認為他說詞反覆,仍不完全認罪。同時被傳喚的蔡銘哲、郭銓慶則認為檢方上訴無理由。

李界木昨天仍和一審一樣供詞反覆,坦承他有收受蔡銘哲的三千萬元賄款,但他強調那是事後酬謝,不是收賄,原審認為前總統陳水扁約他去官邸,事實上是吳淑珍約他去的,至於總統府的開會,陳水扁並沒有裁示,他絕無收賄之意,只是考慮有欠周詳。

對李界木承認收錢,但不認為是賄款,他的律師馬上替他解圍,向合議庭解釋,其實李界木是認罪的,他承認收錢,與他的工作有對價,並非原審認定他翻供不認罪。李界木當庭要求傳喚扁、珍,針對是誰要他去官邸作證,遭到檢方反對,認為兩人原審已傳過,無傳喚必要,最後審判長諭令李界木七日內補狀說明。

一審被判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五年,須向公庫繳交三百萬元的蔡銘哲,被檢察官上訴,指量刑太輕,且洗錢案部分要另外論罪。蔡銘哲則反駁,檢方上訴沒有理由,也沒有檢方所指的量刑太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