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解讀中國國務院就《徵信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有消息指出,《條例》內文可能將個人水、電、氣繳費納入信用記錄。《新京報》社論指出,此舉將威脅個人隱私,並致使相關機構無限延伸獲取個人訊息。
10月13日,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就《徵信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如何構建中國徵信信用體系,隨即成為熱議話題。
站在專業角度審視中國首部《徵信管理條例》,可謂亮點很多,瑕疵不少。然而,也許因為是「第一部」徵信條例,缺陷和殘缺顯得似乎更為突出,比如,關於個人信息主體隱私的保護,在程序上就顯得捉襟見肘,在信息的使用上,依然是銀行單方面說了算。爭議最大的則是個人信用信息的範圍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就透露,在《條例》的基礎上,今後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都將納入信用記錄。聯想起之前中國移動說要將手機欠費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交通部門要將酒後駕車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本輪《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料想有更多的企業盼著搭個人徵信體系之便車,從而使個人徵信體系成為一個包羅萬象的「大筐」。
從本源而論,個人徵信者,即由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用於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活動。
這部分信息的收集因為涉及個人隱私,因而在國外都採取嚴格的法定主義,對於徵信機構收集個人信息的範圍和程序有界定嚴格,並將濫用或者隨意擴大個人徵信的範圍的行為視為嚴重威脅個人隱私和違憲的行為。
《徵信管理條例》對於個人信息範圍的界定延續各國傳統,對於哪些信息可以收集,哪些信息不能收集,都列舉明確,這無疑有利於個人隱私的保護。然而,對於哪些機構有權增加個人信息的範圍,《條例》卻語焉不詳,從而容易給一些壟斷機構以可乘之機。
意圖將一些和個人信用無關,或者將一些因體制等客觀原因而導致的個人行為納入信用體系,這顯然是危險的。個人徵信體系是為了維護社會信用的,而如果一些機構挾私慾而假徵信之名搭便車,會使得整個徵信體系本身的信用蕩然無存。
就中國的具體國情而言,水、電、煤氣、手機費的遲延或者不繳納情況有各種原因,加之相關收費企業本身處於壟斷地位,如果他們可以將繳費情況納入國家的徵信體系這個「公共設施」,其他企業這顯然是個人徵信體系不能承受之重。
個人徵信不是筐,什麼都能往裡裝。既然個人徵信只是為了在信用機構證明自己信用的,那就讓他簡單一點,範圍嚴格一點,否則不僅失去了徵信體系本來的意義,還會讓某些機構假徵信之名念歪了經。
(摘錄自《新京報》2009-10-16。原題:「個人徵信不是筐,別什麼都往裡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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