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州市在民主法治建設方面頻有動作,黨委、政府和人大相繼出台文件,就重大事項的決策作出規定。昨天交付表決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對「重大事項」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具體的表述和界定,對重大事項的程序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予以明確和強化。可以想見,人大將在廣州市未來的政治生活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憲法規定的權力格局將能夠更好地實現,政府的行政權力將在相當程度上受到人大和政協的平衡與制約。

事實上,民眾可能對眼前身邊的事務更為關切,作為民眾的代言人,人大本不該「抓大放小」。行使質詢權在程序上並不複雜,也不存在事項 重大或非重大的限制以及質詢對像概念模糊的問題。

媒體發表評論認為,人大議政不能只談「重大」,只要事項與民生密切相關,就要拿到人大辯論一番。仔細再想,人大議政的關鍵確實並不在於所議事項是否重大,而是在於人大能否切實議政──不僅是議政,還要代表人民行使決定和監督權。

理想的狀況當然是,那些重大事項由充分代表民意的人大來決定,那些具體的事項交由行政部門去執行,行政部門的執行情況受到民眾、媒體和人大及政協的共同監督,一旦發現問題,立即行使監督權,對相應部門提出質詢。民主是大框架,更是小細節,民主政治的操練不妨就從具體事務上開始著手。

(摘錄自《南方都市報》2009-10-16。原題:「群眾利益無小事,人大決定『大事』亦當過問細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