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大陸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在歐美日等國似乎並沒有這個罪名,應該算是中國的創新。當然,「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和近親屬,或其他關係密切的人」之所以能夠受賄,還是得益於國家工作人員手中的權力和背後的利益鏈、情感鏈,因此,必須有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相應的法律處罰來對付「掌權的國家工作人員」。

另一方面,國外有十分發達的遊說產業。僅美國華府,就有近4000家註冊從事遊說活動的公司,從業人員超過5萬,其中不少人曾在政府部門工作,也就是在利用「影響力」賺錢。

隨著大陸民主化程度的加深和服務業的發展,遊說產業也將會興起。目前大陸一些公關咨詢公司已經承擔了相當程度的遊說服務。因此,在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同時,還必須為遊說產業的發展留下合理空間。

美國遊說法律相對健全,例如《聯邦遊說規則法》和《遊說公開法》,對遊說行業進行了系統的規範,如不准說客請議員個人吃飯,規定說客必須將其遊說目的、詳細收支情況向國會報告、向社會公開。

實際上,如果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作為遊說法的內容,將更加合適。遺憾的是,大陸關於遊說行業的法律,基本上還是空白。因此,現實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標準、執行細則,應該為合法遊說留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