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詞人辛棄疾膾炙人口的「青玉案‧元夕」詞:「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其中最後兩句「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已被許多人朗朗上口,甚至作不同的應用或隱喻。

此次博智金融控股從AIG集團購得台灣的南山人壽,引起各方的關切與疑慮。先從博智金融控股本身而言,雖然它一再強調是個金融控股公司,極力撇清與另一個同名的私募基金之關係,然而有媒體報導在主要合夥人及經理人方面,二者均有許多重疊之處。其次,雖然它號稱是個金融控股公司,但卻是今年4月才在香港掛牌上市,據媒體追查,似乎還沒有金控業務的具體實際業績。更令人感到疑慮的是,它的四大股東都沒有金融實務的經驗。

除了上述疑點之外,最被媒體和民意代表關切的,反倒是博智金控四大股東背後,究竟有沒有中資夾帶其中?無論是央行的6A總裁彭淮南或金管會足智多謀的主委陳冲,都無法打包票確定是零中資;陳主委進一步說明,依現行法令,只要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就不算是中資,就可以當作一般外資投資本國金融業處理。

由博智案引發一個令人深思的課題:防範中資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為何?首先,從防範中資的可行性來探討,我們認為無論是再高明的政府,都無法做到對特定投資人的投資設限。因為無論中資或任何外資,只要在海外地區透過幾層的轉投資,原始投資人的資料就很難被發現了,這是縱向垂直面「揭開面紗」的困難之處;另外在橫向水平面方面,有心人可以使用螞蟻雄兵、聚沙成塔的方式,以不同的公司或基金個別投資,再集中力量取得控制權。因此,即使目前對中資QDII規定其對個別公司投資不得超過10%,若是有心取得控制權,只要多設幾個QDII,就可以實質上突破限制了。因此,我們認為防範中資的可行性,在實務上是「說時容易做時難」。

至於防範中資的必要性,目前盛行一個簡單的邏輯,就是避免中資控制本土的企業。這個邏輯看似合理,但若進一步深思,就可以發現其中矛盾之處:何以中資以外的外資投資台灣企業,就沒有擔心它控制本土企業的疑慮,而獨對中資有此顧慮?若說中國與其他國家不同,可能別有企圖,按理說,資金進到別國的轄區,應該掛慮的是資金的金主,而不是資金的被投資國。中南美洲某些國家的實際案例,就是以石油公司國有化之名,硬生生地把美國石油公司在當地的資產及設備等強行接收。以我國的法治水準及國際地位而言,當然不致如此強硬蠻橫,但若基於國家安全及產業政策,對於別有企圖的投資行為,自可理直氣壯地採取防禦行動。因此,防範中資的必要性,在理論上並不十分堅強。甚至,我們若以平常心看待,多數產業若沒有國家安全或產業機密之顧慮,應當接受甚至歡迎中資,以其資金為我所用,多多益善。

至於有國家安全或產業機密顧慮的產業,其防範之道,應是「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也」,對於某些重要產業,可以訂定中資投資的上限比例(雖然前面已經說明,在實務上訂定上限無法落實管制,但在政策上卻是一個重要的宣示,以及未來執法的依據)。更進一步地,應該修改公司法,引入類似「黃金股」的機制,對於某些重要產業的個別公司,強制規定設置政府指派之公益董事,並且明訂公司的重要決策,若未獲得公益董事同意即不得實施。如此即使中資直接或間接之持股再高,也無法控制本國重要產業或公司。

因此,以博智案而言,政府所應關切的,應該是博智金控本身是否有經營南山人壽的能力。若從公司的經營歷史(track records)以及公司主要股東的專業來看,我們懷疑這是否是私募基金的借殼入主?如果有這樣的顧慮,就應該嚴格檢視其所預定未來入主南山人壽後的董事會結構,及經營團隊成員的適任性(fit and proper);並且,應該要求入主者至少經營公司達一定年限以上,才可以退出或轉讓,以免南山人壽成為私募基金短期生利的金雞母。至於博智金控的最終資金來源,即使「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的「那人」是中資也無妨,重要的是「中資被我所用」,而非「我被中資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