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遭前里長指控下藥迷劫財物,一審、二審同樣判決五年二個月有期徒刑,更一審大逆轉,判女子無罪,法官根據兩造證詞,認為里長與被告存有案發當日,發生不可告人的婚外關係與互動,與女子所辯「包養費」談不攏的情節較為符合。
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晚上,吳女以請教事情為由,打電話約鳳山市武慶里葉姓前里長到高雄火車站,之後葉男開車載吳女到高市大益飯店,吳女涉嫌將摻有迷藥的咖啡讓葉男喝下,趁葉男昏迷後,強取勞力士錶、信用卡、行動電話、現金一萬五千元等財物。
隔天吳女將錶以十萬元典當,另持葉男的信用卡欲購買黃金兩萬多元,被店員發現未得逞,又將葉的手機賣給通訊行。
葉男於十八日晚上七點後離開飯店,卻在路上追撞小客車,葉男因此向警方報案說遭到下藥被洗劫財物。
吳女辯稱與葉男屬於特殊男女關係,對方曾同意每月給十萬元生活費,卻沒有依約給付,當晚約他見面商談,葉同意將金錶及行動電話交給她處理。
一、二審法官判吳女有罪,更一審法官則認為葉男既然聲稱與吳不認識,為何身為里長為民服務跑到飯店,卻不在里長辦公室,不合常理,還刷卡代付住宿費,又既然被下藥洗劫,為何沒在第一時間報案,葉男有隱匿實情而合理化與吳女見面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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