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陸台商甲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要向管轄法院對中方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據說人民法院會先進行立案審查。而大陸台商甲公司對於「立案」要有那些認識?

解析

提起民事訴訟,涉及「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前者原則上,必須提出「書面」的民事起訴狀;至於後者,即起訴要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大陸《民事訴訟法》中訂有「立案程序」,此即法院對於當事人提起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的程序;其主要目的是在訴訟主體適格的情形下,法院依法審查,使訴訟結果更具有可預測性,藉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之行使。

立案後不能再更換法院

大陸人民法院對於民事起訴進行立案審查,可能作出以下三種不同的處理結果:

(一)、決定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案件一經「立案」受理,即發生法律效果;受訴法院因「立案」,而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並應依法定程序對該案件進行審判,且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訴訟向其他法院起訴。

(二)、不予受理:如認為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即由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者,例如:

、糾紛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對其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判決不准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原告的主體不適格,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與本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對其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訴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沒有請求法院保護的具體內容和方式,沒有爭議事實的陳述和起訴佐證的,對其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其他不予受理情形,尚可參考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退回更改或補充資料等:如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其符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但其他手續仍有欠缺,可將「起訴狀」退回更改或要求「原告」補充相關資料。

大陸台商對於民事起訴除有上述其本認識,尚應注意的是「立案的審查期限」,依規定,人民法院於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於「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