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達業:融資法由民國84年開始推動,列入經建會亞太營運計畫之一,去年(97)年1月才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曠時甚久。融資法若能盡速通過對社會來說是很重要的,尤其是金融海嘯後,台灣不論是大企業或是中小企業或多或少都受到衝擊,因此融資法盡快三讀立法通過,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台灣Non-Bank Bank(非銀行金融機構)絕對有其必要性,而且立法宜低度管理,至於主管機關,其立法過程中一直在金管會與經濟部之間擺盪,考量融資特性、人力資源、社會成本,我個人建議宜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因為融資業務,不牽涉公共利益,也不會影響社會系統性的風險流動性危機,因此無須納入嚴格的監理單位管理。
多年來,政府為了維持金融秩序穩定及經濟持續發展,對融資業者的風險控管一直有所顧慮,導致融資法遲遲無法完成立法程序,對於有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或者民眾,勢必轉往地下金融管道獲取資金,衍生許多影響社會秩序的問題。因此,財經立法監督聯盟成立後,便將融資法列為優先關注的議題,希望促成融資法案的立法。
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