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常委選舉賄選綁票歪風盛行,民進黨也有人頭黨員與派系換票的惡習。馬英九主張推動政黨法修法,將黨內選舉比照公職選舉,推動清廉選風的理想值得肯定。但以目前檢調查察公職人員選舉賄選成效不彰的情況,還要介入個別政黨內部選舉,恐更加力有未逮;另外,拿檢警調的公權力做為政黨查賄工具,在台灣民情與執法的正當性也都有待釐清。
這好比一個參加國家考試作弊的人,他涉及了刑責,而參加學校考試作弊的人,學校不能以刑責處罰他,因兩者侵害法益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國家法益,後者則觸犯學校校規。再舉個例子,一個公務員貪了公家的錢,他觸犯的是貪汙刑責;但一個職員貪了公司的錢,他觸犯的是侵占背信罪,並不是貪汙。
將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賄選刑責,適用於政黨選舉,先天上,就有法益侵害上的不同差異。公職選舉賄選舞弊,視同侵害國家利益,然而,政黨選舉賄選舞弊,未必能與侵害國家利益畫上等號,一個是公職選舉,另一個是人民團體的選舉,如何等同視之?如果這樣的邏輯能通,諸如獅子會、扶輪社內部選舉,是否也該比照辦理?公權力能負荷嗎?
比較可行的是比照德國模式公辦初選;由政府辦理的政黨選舉,自然可以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範及刑責。但是黨職選舉是否適宜用政府的公資源來辦理,很多納稅人可能會有意見。
但即便公辦初選,也僅適用於公職人員選舉(諸如總統、縣市長、及民選代議士)的初選,這次出問題的政黨黨代表及中常委選舉,仍無法適用。
目前內政部登記有案的政黨超過上百個,政黨內部選舉全要公權力介入監督是否可行?實在是不問可知。看來,要達成政黨清廉目標,作為黨的領導人責無旁貸,無法全推給國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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