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刪除了有關醫療損害責任「舉證倒置」的規定。此規定源於《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項立法的本意在平衡醫病關係,保護患者合法權益。「舉證責任倒置」讓患者一片叫好,但醫界指責的聲音從沒停止過。
醫務人員以自己的知識和專業技能為患者提供服務,而患者卻多半對專業知識陌生,遑論醫療操作規程、注意事項,病情診斷、手術紀錄等證據材料,無不被醫療機構掌握。若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如何舉證?讓患者證明醫務人員有過失,證明醫療事故和醫務人員行為間有因果關係,是癡人說夢!事實上,自從最高法院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後,不少醫院為避免醫療糾紛,自覺改進和加強對醫療操作程序和紀錄的管理,自覺的尊重患者知情權,在手術前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和患者及家屬進行溝通,這當然是種進步。
反對「舉證責任倒置」的理由之一就是拿國外的相關法律說事,但是,按國際慣例,醫療事故的善後處理主要依靠醫療保險制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2000年就推出醫療責任險,但絕大多數的醫療機構視若無睹。因此,醫療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利弊得失,不能僅憑醫療機構代表的說辭就定性。大量被媒體曝光的醫療事故,患者無不因缺乏醫療專業技術知識,治療紀錄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醫院手中,而舉證不能最終敗訴。
與其說「舉證責任倒置」加重醫方的責任和風險,不如說打破了醫院、醫生的傳統心理定式,是壓力更是動力。因此,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應該堅持,而且,立法機關怎能「關門造法」?怎能不公開徵求民眾的意見,讓民眾參與立法過程,或許這比少數專家「造法」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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