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台商甲公司想控告中方乙公司,要求中方乙公司須給付貨款,台商甲公司欲提起「民事訴訟」,律師要求台商甲公司須先衡量「證據」,究竟打民事官司時,當事人要如何衡量證據?
解析
打民事官司須注意「證據規則」,其乃指證據收集、證據運用和證據判斷的法律準則。由於民事訴訟,主要有兩個其本問題,即:
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法官認定事實,主要就是靠「證據」,故事實的認定,離不開證據,「證據」在民事訴訟的重要地位也不言可喻。
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其一般的實質條件為「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合稱為三性)。
於民事訴訟進行中,證據的三個環節,為「舉證」、「質證」和「認證」,現分述之如下:
舉證:即當事人提交證據;
質證:即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對證據進行對質和辯論;
認證:即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偽和證明力。
大陸台商於打民事官司,對於證據除應有上述的基本認識,還應認識以下三點:
(一)、證據可分以下七種:
、書證:如合同書、票據、提單、書信、函件、收據、、等文件。書證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交照片、副本、節錄本;如提交「外文書證」,須附有「中文譯本」。
、物證:物證原則上應當提交「原物」。
、視聽資料:法院面對視聽資料,必須先辦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人證言:證人應當出庭,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才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代替。
、當事人的陳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會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鑑定結論:「專門性問題」要進行鑑定,須交由「法定鑑定部門」;如未有法定部門時,須由人民法院所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勘驗筆錄: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又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勘驗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辨明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即是證明責任的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舉證的過程還要注意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所規定的舉證時限的制度。
(三)、注意「非法證據」的排除: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考量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屬於「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方法取得而應予排除,應當引入「利益權衡」的方法,即如果當事人取證手段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則應絕對禁止;反之,如取證人取證手段違法並不嚴重,其打算保護的利益遠超過其所損害的利益的,則對此類證據仍應採信,藉此兼顧「實體公平」與「程序正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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