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桃園宋小姐問:我與大哥承租二樓公寓,一樓部分當作早餐店面使用。不過最近想將店面轉租給別人,但房東當時規定不可轉租,請問我能不能將店面出租給其他人?

答:按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通常房屋出租,蓋因不同人的使用租賃物,將會為租賃物帶來不同的風險,因此若允許承租人於訂約後,得隨意將租賃權讓與他人,除影響出租人選擇承租人之權利,對於出租人之權利亦有所損害。

另依民法第443條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但因宋小姐與房東有約定不可轉租,故除非房東事後同意否則轉租一樓亦不可行。若宋小姐於未告知房東情況下將早餐店頂讓給別人或將一樓轉租給他人,依法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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